长沙税务局

时间:2024-05-27 00:39:34编辑: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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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税务局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2.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3.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4.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5.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6.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7.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8.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9.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10.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11.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12.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开展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13.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14.完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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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税务局电话:0731-85118118。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是由原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原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合并而成。2018年7月5日,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举行挂牌仪式,标志着原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税务机构改革迈出坚实步伐。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成立后,具体承担辖区范围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县级税务部门也将按照统一部署进行集中办公和新机构挂牌等工作。届时,全市将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一键咨询、实名信息一次采集、统一税务检查、统一税收执法标准”等“六个统一”。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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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提取时限: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自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购买二手房的自契税完税证明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二)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金额,一次性付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享受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与货币补贴款的差额。职工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同购买自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金额或总价款×职工所占该房屋产权比例。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法律依据】:《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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