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和大赦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于某一时期内的不特定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于其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但从未实行过。鉴于大赦置犯罪分子的改造悔罪情况于不顾,通赦其罪与刑,有悖于中国的刑事政策和刑罚目的,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现行的中国宪法则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中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八)决定特赦;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大赦和特赦有什么区别
大赦和特赦的区别如下:1、大赦和特赦的适用对象不同,大赦适用于不特定多数的犯罪分子;特赦则只适用于特定的犯罪分子;2、大赦和特赦的适用时间不同,大赦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实行,也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后实行;特赦则只能在法院判决之后实行;3、大赦和特赦的赦免内容不同,特赦指以行政权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大赦是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4、大赦和特赦的赦免法律后果不同,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符合累犯条件的,则构成累犯;5、大赦和特赦的公布情况不一样,特赦公布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