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检验规定
法律分析: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压力容器检验一般有哪些方法?
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氨渗透,等等。其中耐压试验又分:水压试验,气压试验。压力容器(yā lì róng qì),英文:pressure vessel,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为了更有效地实施科学管理和安全监检,我国《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中根据工作压力、介质危害性及其在生产中的作用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并对每个类别的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过程,以及检验项目、内容和方式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压力容器已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未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进口。应该按照最新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划分,先按介质划分为第一组介质和第二组介质,然后再按照压力和容积划分类别Ⅰ类,Ⅱ类,Ⅲ类,老容规的所谓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已经不适用了。压力容器是一种能够承受压力的密闭容器。压力容器的用途极为广泛,它在工业、民用、军工等许多部门以及科学研究的许多领域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中以在化学工业与石油化学工业中用最多,仅在石油化学工业中应用的压力容器就占全部压力容器总数的50 %左右。压力容器在化工与石油化工领域,主要用于传热、传质、反应等工艺过程,以及贮存、运输有压力的气体或液化气体;在其他工业与民用领域亦有广泛的应用,如空气压缩机。各类专用压缩机及制冷压缩机的辅机(冷却器、缓冲器、油水分离器、贮气罐、蒸发器、液体冷却剂贮罐等)均属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是什么?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是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为每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为3-6年一次,安全状况登记为4级,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再确定。压力容器定义压力容器(yā lì róng qì),英文:pressure vessel,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为了更有效地实施科学管理和安全监检,我国《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中根据工作压力、介质危害性及其在生产中的作用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并对每个类别的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过程,以及检验项目、内容和方式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压力容器已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未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进口,先按介质划分为第一组介质和第二组介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检测规定是什么?全面检测和年度检测的区别是什么?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定是: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是的检验。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由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可以由使用单位检查也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所检查。根据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8条年度检查 规定: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扩展资料:修订说明1.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2013年修订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内容上不作过大的技术改动,进行上述规程内容的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2.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3.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结构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完善超高压容器技术要求,完善非金属压力容器,如石墨、玻璃钢的基本安全要求,简化塑料压力容器监管方式。完善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附件的种类、范围界定、型式试验要求及产品性能要求;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4.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明确由设计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5.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建立满足法规安全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概念。6.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尽量不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描述,而是直接阐述其内容;对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引用相应标准。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